案例
201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
索某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索某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2017年6月12日,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0000元,并要求被征收人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索某不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索某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江苏省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判决
江苏省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索某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索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索某的补偿选择权。
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德凯解析
企业在遇到拆迁时,多次与政府沟通无果后,经常被政府单方面作出决定。而往往政府所作出的补偿决定对补偿金额及方式都会低于被征收人的预期。例如本案中,剥夺了其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所以,企业在面临拆迁时可以自由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可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