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原告
仇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小营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
冯某,镇长
1998年北小营镇村民仇某在本村承包地上修建养牛场用于发展养殖业,并于2006年5月12日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顺义区农村畜禽养殖承包合同书》,对仇某租赁本村5.2亩土地建设养殖场发展养殖业的实施进行了认可。2007年经村委会同意,仇某一直从事合法的养殖活动。2019年7月10日,镇政府在未给予仇某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即以“违建”的名义对仇某的养殖场及附属设施及住宅房屋全部实施了强制拆除,给仇某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仇某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挽回损失。
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仇某委托后,特委派杨婷婷、王晓先律师介入法律工作。二位律师查阅案卷后,认为对于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北京顺义区法院(2019)京0113行初582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对此确认该行为违法。基于此,接下来的主要工作是提起行政赔偿。
德凯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仇某的给予赔偿主张是否应当支持。
一、三件住宅房屋,其他用于养殖的建筑物及设施的损失是否应当支持。
因为仇某三间房屋的建筑材料系合法财产,因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未尽到审慎拆除的义务,对仇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故应当赔偿建筑物的残值损失。
仇某一直未对养殖的建筑物及设施进行改扩建,且一直用于养殖,直至强制拆除前,未改变用于养殖的建筑物及设施所占土地的规划用途。且多年以来,镇政府并未以建筑及设施未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为由,要求停止养殖,亦未因未取得相关手续而对其进行处罚。故,仇某有理由对政府产生相应的合理信赖,从而继续从事养殖业。镇政府不能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涉案建筑为违建。对于此部分建筑物应当进行赔偿。
二、仇某主张的其他物品损失是否应当支持
仇某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镇政府未制作物品清单,亦未与当事人办理物品交接手续,且部分物品散落于拆出现场。故镇政府应当对其他合法物品的损失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诉讼致胜
被告北小营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仇某承包土地范围内的用于养殖的建筑物及设施损失、住宅房屋的建设残值损失及其他物品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九万三千元。
德凯律师说
很多朋友看到上面的判决,认为觉得赔偿的太少了,才二十九万。但您不知道的事,拆除完毕后谈判给予的赔偿是极低的,其原因在于是以违建的名义。法律规定对于违建的拆除,不用于给予赔偿的。正是因为律师在前期工作中确认了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且证明仇某的养殖场不属于违建。因此仇某才得以在行政赔偿中胜诉并获得了支持。
如果您也遇到了建筑被认定为违建后,不给补偿或极低补偿的问题。您可以向北京德凯律师团的律师们进行咨询,给出您专业的法律意见,为您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