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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合法住房被批复收回,指令撤销一审原裁定继续审理
顾某是泰山区居民,在泰山区有合法住房并居住使用。2020年泰山区自然资源局向区政府作出《关于准予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泰山区政府作出《关于同意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回复》。
德凯拆迁律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08 14:52
案情事项原告(原审原告)
鲁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王某,区长
顾某是泰山区居民,在泰山区有合法住房并居住使用。2020年泰山区自然资源局向区政府作出《关于准予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泰山区政府作出《关于同意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回复》。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鲁某委托后,遂指派刘光明、陈亮律师开展维权工作。两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区政府的批复与鲁某有具体利害关系并且已经侵害了鲁先生的合法权益。而一审驳回起诉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遂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继续审理本案。
三、德凯解析
批复直接改变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和现状,批复作出够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内部函复行为,因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居委会已经组织实施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已经将批复直接付诸实施,并且已经实施到限期搬迁的步骤,显然也对当事人产生了实际影响。
四、诉讼致胜
1、裁定撤销一审原裁定。
2、由一审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五、德凯提示
在征地拆迁的具体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很多的行政行为。所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就变得至关重要,同时针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经常发生争议,解决此问题可以说是当事人想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关。
如果您被相关的法律问题所困惑,欢迎您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为您分析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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