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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以拆违促拆迁,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何某是山东省平度市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后因公路拓宽项目的需要,何某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经多次协商谈判,何某与征收方就补偿一事始终未能达成共识。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7-30 14:21
案情事项
申请人
何某
委托代理人
陈亮,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王保国,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申请人
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李某,镇长
何某是山东省平度市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后因公路拓宽项目的需要,何某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经多次协商谈判,何某与征收方就补偿一事始终未能达成共识。2021年2月28日,镇政府对何某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房屋两旁的车库。
二、律师介入
北京德凯律师团接受陈某委托后,遂指派陈亮、王保国两位律师协助何某开展维权工作。
三、诉讼致胜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及第七十条“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未按规定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并调查取证,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蓼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四、德凯解析
本案例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形,当征收人与我们就补偿安置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往往会采取行政强制手段,最常见的是下发《违建认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从而给我们施加心理压力。
如果这时候我们没有辨识出对方的意图,很容易就会落入对方的圈套,跟对方签订不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从而失去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的机会。在此警示大家,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切不可只听信对方一面之词,更不要轻易屈服,当遇到不公平待遇时,一定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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