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二审判决不理想,再审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赔偿

葛先生1986年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两层楼房每层174平,共300多平米。自2019年拆迁以来当事人没有看到过任何补偿方案,也没有收到过强制拆除文书。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2-30 16:51
案情事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葛先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刘女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通城县麦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胡某,该镇政府镇长

出庭负责人

杨某,该镇政府副镇长

        葛先生1986年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两层楼房每层174平,共300多平米。自2019年拆迁以来当事人没有看到过任何补偿方案,也没有收到过强制拆除文书。2019年3月6日评估,但是当事人没有看到过评估报告,在2019年5月5日却遭遇违法强拆。

        当事人自己在当地委托当地律师进行了一审、二审。二审判决并不理想,法院只判决镇政府给一处120平宅基地、房屋损失21.8万,7万屋内财产损失,安置费9600元。这样的判决结果远远不能维持当事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根本不能建设起原有房屋的面积,另外重新安置的宅基地也较之前的位置偏僻。当事人对二审终审判决不服遂提起再审申请。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在杨婷婷律师代理下再审成功立案,并指定法院再审顺利地撤销了一、二审判决确认了强拆违法的事实。法院责令镇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从而成功的撤销不合理的补偿决定为今后谈合理补偿打下基础。

三、诉讼致胜

 
        确认通城县麦市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5日对葛先生、刘女士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责令通城县麦市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葛先生、刘女士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四、德凯解析
 
        1、再审中,葛先生、刘女士对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与拆除房屋区位、面积相同的安置住房”中的房屋面积为37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面积为313平方米。经再审核实,与案涉被拆除房屋区位、面积相同的安置住房目前没有。

        2、案涉房屋建设在先,房屋门口道路修建在后。因道路后期拓宽,故距离案涉房屋越来越近。

        3、葛先生、刘女士在本案一审中提出由“被告赔偿原告被强拆房屋内所有物品损失10万元(或返还同类物品)”,在本案二审中将该物品损失金额变更为15万元,均未能举证证明。

        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再审继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

        一、麦市镇政府在未履行相关对葛先生、刘女士的房屋进行征收的法定程序,也未与葛先生、刘女士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对葛先生、刘女士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即将葛先生、刘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该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行为的违法性亦作出认定,本院再审继续予以认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判决在先生、刘女士提出的具体赔偿请求与麦市镇政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葛先生、刘女士对麦市镇政府单方委托所作出的房屋损失评估意见持异议的情况下,判决安置葛先生、刘女士一处具体的宅基地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按照房屋损失评估意见赔偿损失数额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本案,麦市镇政府未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葛先生、刘女士的意见,也未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责令麦市镇政府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四、麦市镇政府应当作出的赔偿决定书中,包含对葛先生、刘女士房屋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费用等内容。在麦市镇政府对葛先生、刘女士的房屋作出赔偿决定之前,葛先生、刘女士提出的赔偿方式和赔偿费用,人民法院不宜直接作出认定和判决,该部分诉讼请求,本案中不予审理。葛先生、刘女士可待麦市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五、德凯提示
 
        征收过程中如果不懂征地拆迁的合法手续及流程,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便是收到了一纸败诉判决,也不要灰心丧气,心怀希望,公平终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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