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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古树压垮房子,5万块安置费谁来出?
年逾古稀的朱某是南通某镇居民,其居住的房屋后有一棵树龄八百多年的古银杏树。随着古树根枝的不断生长,朱某的房屋受到巨大影响。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3-24 17:51
年逾古稀的朱某是南通某镇居民,其居住的房屋后有一棵树龄八百多年的古银杏树。随着古树根枝的不断生长,朱某的房屋受到巨大影响。2011年,通州区房屋安全鉴定所将该房鉴定为D级房屋,即无法满足居住需要的危险房屋。2014年开始,朱某先后5次通过信访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能够为其修缮或置换房屋。镇政府同意按照当地农村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对朱某进行安置,由朱某认购某处安置房。但根据当地安置政策,由于存在面积差等因素,朱某还需补足5万元差价。朱某无力支付上述5万元差价,双方迟迟未能达成协议。
2021年3月,朱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政府履行安置职责。一审法院对朱某诉请未予支持。朱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不同于常见的安置补偿纠纷,涉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即使作出裁判,也只能止步于一纸履职判决,朱某的诉求可能难以彻底实现。而老人的居住安全存在风险隐患,解决老人的安置问题刻不容缓。该院依据“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向镇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希望镇政府主动适用自我纠正机制,采取更加灵活的方案,对朱某补偿安置,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镇政府采纳司法建议,摒弃缺乏法律明文规定及相关政策依据的思想顾虑,积极行使裁量权力,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免除朱某5万元的差价,在一个月内对其作出安置。朱某也同意在取得安置房的同时,将危房交由政府处置。后朱某申请撤诉,南通中院裁定予以准许撤诉,案涉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那什么是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
所谓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是指对于不合理、不合法及因事实和法律变迁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主动消除行政行为违法状态,必要时对当事人受损权益进行补偿或赔偿的机制。
对古树名木予以保护,无疑具有公共利益性质。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与维护者,当然也负有对因公益保护而受损的私人利益进行补偿的职责。既然镇政府负有对朱某进行补偿的职责,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如何进行补偿就属于政府裁量的范畴。二审过程中,法院充分运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通过与镇政府进行沟通协调,促使其主动转变思维,行使裁量权力对朱某进行安置补偿,不仅保障了朱某的居住权益,也体现了行政争议化解手段的多元化,彰显了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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