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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房屋遭遇强拆,如何确认强拆主体
原告在泰安市泰山区XXX街道XXX村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2019 年 6 月 14 日,泰安市泰山区XXX街道办事处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作出《XXX村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5-27 18:56
案情事项
原告
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元,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泰安市泰山区X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徐某,主任
原告在泰安市泰山区XXX街道XXX村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2019 年 6 月 14 日,泰安市泰山区XXX街道办事处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作出《XXX村村民代表会议纪要》,载明‚鉴于我村村民代表人数众多,会议组织困难,特采取书面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的方式……现收回征求意见票 50,其中同意拆迁改造的票数 48,不同意拆迁改造的票数 2,故形成决议:经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我村可以进行拆迁改造‛。同年 11 月 5 日,村委会作出《XXX街道办事处XXX村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20 年 6 月 18 日,村委会作出《XXX村户代表会议纪要》,载明‚此次共征求户代表 599 户,符合户代表会议人数要求。其中,‘同意’意见的户代表 545 户,‘不同意’意见的户代表 24 户,弃权户代表 30 户。形成决议:同意村集体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同年 7 月 8 日,区政府向泰安市泰山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同意依法收回XXX村改造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020 年 9 月 29 日,房地产评估公司经村委会委托作出评估报告,由于原告一家不满意补偿数额,在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依法履行程序情形下,2020 年 11 月 14 日,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的宅基地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原告不服,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律师介入
接受林某委托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陈亮律师和王元律师承办此案。利用集体土地收回变相实施征收从而让村委会担责,是近年来征收中的一种常见套路,在某些省份经试点、运作、改进,操作可谓是炉火纯青,且越来越能规避责任,使老百姓吃哑巴亏。两位律师认真分析案件,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使被告强拆主体得以认定,并确认强拆违法。
三、诉讼致胜
确认被告泰安市泰山区XXX街道办事处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强制拆除位于泰安市泰山区XXX街道XXX村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德凯解析
首先,关于强拆主体问题,根据涉案询问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村党支部书记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明确表示XXX街道办工作人员在现场组织、指挥,而区政府亦认定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由XXX街道办和村委会组织。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视频、照片等证据,涉案房屋拆除现场确有XXX街道办工作人员。被告虽称相关工作人员不在拆迁现场,但未对此予以合理说明。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村委会在法定情形下可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职权。而结合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该村涉及棚户区改造。据此,综合在案证据,被诉拆除行为应系被告组织实施。
其次,关于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则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催告、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仅为证明被诉拆除行为系村委会组织实施而提交证据,并未就其实施的被诉行政行为提交证据,应当视为其没有相应证据。但因被诉拆除行为已经实施,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本案应当判决确认被诉拆除行为违法。
五、德凯提示
如果面临房屋被强拆,最好当场录音录像,及时报警。最好的情况是提前安装摄像头,完整记录强拆全过程,这些证据将作为我们确认强拆主体、是否合法等重要证据。也有不少老百姓面临强拆时人身自由被限制,通讯设备被限制,在取证上难上加难,对后续维权会很棘手,因此,维权必须趁早,千万不要等到强拆了才打算启动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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