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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 :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或征收宅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梁XX二人因诉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81号行政裁定,申请再审。 梁XX二人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沙步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再审申请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8-05 11:02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梁XX二人因诉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81号行政裁定,申请再审。
梁XX二人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沙步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与再审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沙步村旧村改造程序违法、表决结果虚假,被诉《批复》应予撤销为由,请求撤销原审裁判,提审本案并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本案中, 被诉《批复》是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针对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沙步股份经济联合社自主确定的改造范围、改造模式等内容所进行的确认。该《批复》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或征收宅基地的法律效力,未实际影响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原审裁判符合法律规定。梁XX二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德凯提示
经过去年住建部发文,未来的拆迁局势已经改了风向,可以说旧城旧村改造成为了未来主流征拆趋势。但是,伴随这种快速的转型,也出现了新的纠纷趋势。我们经办的案件中,就有涉及旧城旧村改造一路开“绿灯”的情况,甚至是在明显不具备强制拆除的法定条件下,仅仅凭借一下内部效力的文件,或者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通知类文件,就实施了强拆行为,给被征收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本案中,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是行政机关针对股份经济联合社自主确定的改造范围、改造模式等内容所进行的确认,该批复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或征收宅基地的法律效力,未实际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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