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违法强拆赔偿搬迁奖励的考量因素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因与被申请人覃某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657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8-12 10:46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因与被申请人覃某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657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XX区政府以被申请人并非主动完成搬迁,不应享受搬迁奖励金为由,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应否获得15%的搬迁奖励金。

 
        案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2015]58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321国道扩建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的附件《桂林市321国道扩建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载明,无论是住宅房屋还是非住宅房屋,只要是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15%的搬迁奖励金。根据上述方案,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金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但是在本案中,XX区政府与案涉楼房大部分业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将该楼鉴定为危房并以此为由组织强制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当结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以确保被申请人所得赔偿不应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可得数额。

        XX区政府实施违法强拆后,其就案涉房屋所作征收补偿决定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撤销,XX区政府至今未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或与被申请人另行签订补偿协议。为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二审法院参照《桂林市321国道扩建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在一审判决赔偿房屋损失基础上增加15%的搬迁奖励金,改判赔偿总额为623373.9元及利息,有利于全面赔偿被申请人损失,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行为,本院予以支持。XX区政府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综上,驳回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XX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德凯提示

        根据涉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金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

 
        但是,行政机关与案涉楼房大部分业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将该楼鉴定为危房并以此为由组织强制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侵犯了其他未补偿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应当结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以确保被申请人所得赔偿不应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可得数额。为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人民法院参照涉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增加搬迁奖励金,有利于全面赔偿被申请人损失,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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