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县政府委托镇政府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力

万XX因诉广XX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行终493号行政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9-16 11:59
案情介绍


        万XX因诉广XX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行终493号行政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万XX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情形。再审被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并非是以行政手段指令XX镇人民政府,而是意在以行政委托的方式委托XX镇人民政府开展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XX镇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再审被申请人的行政委托行为无效。再审被申请人意图委托XX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区域内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委托的构成要件。XX镇人民政府不具有以自己名义与再审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行政主体资格。二、二审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此规定并不意味着征收土地的所有具体工作均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亲自实施。

 
        本案中,XX县人民政府以委托方式将涉案项目中位于XX镇境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征收等事宜交由XX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XX镇人民政府系“代表”XX县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这意味XX县人民政府对XX镇政府在受托范围内签订的相关协议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做法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对再审申请人依法救济自身权利产生负面影响,加之协议目前已履行完毕。故再审申请人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案涉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德凯提示

        县政府以委托方式将涉案项目中位于镇境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征收等事宜交由镇政府具体实施,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镇政府系“代表”县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这意味县政府对镇政府在受托范围内签订的相关协议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做法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对被征收人依法救济自身权利产生负面影响,加之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征收人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案涉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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