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系列案例之九:区政府设立指挥部强拆民宅 维权遭遇取证难

【案情简介】 邓某在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堰西村拥有宅院一处,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政府名义上进行棚户区改造(实为商业开发),邓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2015年 6月17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政府组织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建设指挥部、堰西村村民委员会及黑社会人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3-14 16:03
【案情简介】
     邓某在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堰西村拥有宅院一处,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政府名义上进行棚户区改造(实为商业开发),邓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5年6月17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政府组织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建设指挥部、堰西村村民委员会及黑社会人员共计数百人对邓某房屋实施非法强拆,其中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政府所在单位部分领导直接策划指挥强拆过程。
邓某认为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政府在实施强拆前,并未依法对邓某进行补偿安置,也未履行法定的司法强拆程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政府组织不具备强制执行权的社会闲散人员对邓某房屋实施暴力强拆,严重侵害了邓某的合法权益。随后邓某委托德凯律师团,律师针对岱岳区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及时调查取证后,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遇阻】
在对邓某房屋实施强拆前,岱岳区政府组织政府部门及街道办、村委会就强拆事宜进行了周密布置。强拆当天,在对邓某房屋实施强拆前,政府组织的黑社会人员首先采取威逼的方式对邓某及其家人进行了人身限制,禁止邓某及当地村民对强拆行为进行拍照录像。这直接造成邓某房屋遭遇强拆行为的取证工作受到严格限制。同时为了规避是区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故意组织未着制服的闲散人员参与强拆。强拆后原告及时到派出所报案,但是公安机关未及时出警处理。
【维权攻略】
为了及时维护邓某的合法权益,德凯律师及时调取了周边的监控录像,并从泰安中院调取了曾经诉村委会案件的庭审笔录。该录像清楚记录了区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强拆的整个过程,且在诉村委会的案件笔录中,村委会明确表示系区政府强拆了原告的房屋。
诉讼过程中形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岱岳区政府是否拆除了邓某的房屋?
泰安中院经开庭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区政府拆除了邓某的房屋,德凯律师从以下几点进行了论证,认为邓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岱岳区政府拆除了邓某的房屋!
一、泰安中院罔顾案件基本事实,实难公正审理本案,其所作裁定有违行政诉讼立法初衷!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之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诉讼的设立初衷本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上诉人已经尽到最大能力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系被上诉人实施的情况下,泰安中院“屁股决定脑袋”的裁判方式,实在有违《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提审本案!
2.本案中强拆当天的2015年6月17日,被上诉人不仅对上诉人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而且对周边的多户村民家中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印证被上诉人设立的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上诉人房屋实施强拆的事实。如此光天化日之下实施的强拆行为,泰安中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系被上诉人实施了拆除行为,明显与客观事实相悖!
3.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对参与指挥强拆上诉人房屋的李秋高和李洪香的身份进行了说明,泰安中院在未经调查核实,即得出两人身份无法确定,太过草率。上诉人再次对指挥参与强拆的两名工作人员身份进行说明,其中李秋高系岱岳区人大党组成员,李洪香系粥店街道办事处人大办公室主任!
4.泰安中院已经对上诉人提交全部证据的证据三性进行了认定,而又作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岱岳区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明显自相矛盾。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4.5和6,证明目的均为被上诉人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诉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泰安中院也对认定“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理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而泰安中院却得出上诉人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实施拆除行为,从常理和法理上均说不通!
二、泰安中院强加上诉人极高的举证责任,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二被上诉人实施了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严重违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其所作裁定,经不起历史的考验!
1.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就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行为系被上诉人策划实施,进行了充分而详尽的举证。现场照片记录了被上诉人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具体人员,现场视频再现了被上诉人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方式。而泰安中院仅在被上诉人对这一事实否认的情况下,就不予以认定,实在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2.泰安中院并未考虑本案发生的客观情况和具体背景,其机械适用法律,由此得出“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实在荒唐。本案具体实施强拆过程中,被上诉人不仅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而且组织黑社会对上诉人及其家属进行人身限制,在上诉人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存在举证上的客观不能。因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被上诉人控制的相对封闭区域内,上诉人的取证行为本身受到严格限制。泰安中院在申请人已经提供相关强拆证据的情况下,仍再次强加上诉人极高的举证责任,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原则相悖,更有违常理!
三、泰安中院对被上诉人违法强拆上诉人房屋行为不依法予以认定,无异于对被上诉人违法行为的纵容,造成上诉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途径被剥夺!
1.自2015年6月17日上诉人房屋被强拆至今已经1年有余,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一直未得以严惩。且被上诉人一直将上诉人的补偿安置、临时过渡等事宜予以搁置,至今上诉人仍租房居住,这不应是法治国家该发生的悲哀事情。泰安中院此裁定一出,无异于纵容被上诉人的违法强拆行为,使得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司法设立本意流于形式!
2.本案中上诉人所起诉的是拆除房屋这一行政强制行为,而非起诉拆迁项目是否合法。因此无论涉案项目是所谓的“村民自治”,还是被上诉人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并不影响对强拆行为合法与否的认定。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原则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假以“村民自治”之名,行“政府违法拆迁”之实,本身背离依法行政的精神。而该违法拆迁及衍生的强制拆除行为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严重背离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极大侵害了上诉人的物权权益!造成上诉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不能的尴尬局面,不得不走上进京上访的无奈之路!
【维权须知】
行政诉讼的争议往往发生在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因此庭审中的辩论也由原被告进行争辩,但是在很多诉讼中该种辩论演变成原告与法院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辩论,造成庭审不审被告而审原告的尴尬局面。另强拆案件中政府往往会进行周密的布置和安排,并且多采取偷袭的方式进行,造成原告举证的困难,甚至维权无门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及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目前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即便原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了政府的违法行为,而地方法院也很难作出公正审判。德凯律师所代理的王某、罗某诉眉山市政府、富牛镇政府强拆违法案,眉山中院一审也认定原告提供证据无法证实政府强拆房屋。但是二审上诉到四川高院后,高院依法撤掉了一审裁定,并发回中院重审。德凯律师认为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徒增人民对司法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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