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不给失地社保可以起诉

近期,很多当事人集中反映,征收土地后土地补偿给了、人口安置给了、青苗也给了、附着物也给了,唯独就是失地社保没有给。但是对于失地社保也没有详细的规定,也不知道能不能维权,该怎么过办?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9-23 11:15
        近期,很多当事人集中反映,征收土地后土地补偿给了、人口安置给了、青苗也给了、附着物也给了,唯独就是失地社保没有给。但是对于失地社保也没有详细的规定,也不知道能不能维权,该怎么过办?对于失地社保的纠纷,能否单独起诉呢?我们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中的解释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级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XX市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二审法院认定,高XX和郑XX的实质诉请是要求XX市政府履行落实其失地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XX市政府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承认申请人符合办理失地保障条件,且在办理失地保障时二人均已经超过《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年龄。在XX市政府未提供充分证明申请人主动放弃相关失地保障待遇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XX市政府对高XX和郑XX的失地保险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至于XX市政府主张其不具有具体办理失地保险职责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不完全等同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障权,突出体现在补偿性上。具体说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方式,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其性质上融合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险保障权,作为一种替代货币补偿的方式存在。《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本案中,申请人系被征收人,XX市政府亦认可其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条件。在申请人未被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情况下,XX市政府主张其已完全履行“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的职责,证据不足。XX市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其应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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