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农用地搞养殖,也不能随意拆除!

原告系广东省中山市XX镇人。2021年10月2日,原告和广东XX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双方就加州鲈鱼苗培育开展合作,由XX公司提供生产所需场地,原告负责投资生产设施、生产运营资金及生产技术。之后,原告在以上地块建设了水产养殖设施,如鱼池、工具房等,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0-14 10:29
一、案情事项


原告

王某 

委托代理人

王保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广州市增城区XX镇人民政府

        原告系广东省中山市XX镇人。2021年10月2日,原告和广东XX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双方就加州鲈鱼苗培育开展合作,由XX公司提供生产所需场地,原告负责投资生产设施、生产运营资金及生产技术。之后,原告在以上地块建设了水产养殖设施,如鱼池、工具房等,并购买了167万尾加州鲈鱼苗进行养殖。2022年3月13日,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不具备法定职权的情况下,被告组织大批人员,强制将案涉养殖设施予以拆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案涉养殖设施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养殖设施的所有权等权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2022年3月13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增城区XX镇XX村养殖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律师介入
 
        本案被告答辩当事人因为没有对设施农用地进行备案并且也是使用案外人土地进行养殖经营,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同时,被告答辩仅仅是对原告养殖设施向外搬离了几米远,并未大规模强拆,因此并不违法。针对以上观点原告律师据理力争从主体资格到行政强制的内涵和外延入手进行代理,最终确认被告强制搬迁及强拆养殖设施违法。
 
三、诉讼致胜
 
        确认被告广州市增城区XX镇人民政府强制搬迁以及拆除王某3个集装箱板房以及7个养鱼池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德凯解析
 
        1、《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款(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而所谓“有利害关系”,指的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即便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不代表且法律也没有禁止其与他人合作经营。且原告自行购买、添附设备设施及鱼苗,依法独立依法独立开展养殖活动,因此该强制拆除行为与本案原告有利害关系,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2、《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镇政府本来应该发挥管理作用,其本身不作为不应该由养殖户承担责任。

       3、所谓强制即通过某种力量压迫对方以达到某种目的。无论是人工拆除搬迁或是机器拆除均属于拆除的具体实施方式。强制性为造成养殖设备整体破坏不能继续养殖。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妥善处理原告养殖设备,保全设备。其说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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