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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禁养关停养牛场,行政诉讼助推撤销!
王某系XX县XX镇XX村村民,响应本村号召,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建设养殖场,开展肉牛养殖。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0-21 16:57
一、案情事项
原告
王某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元,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县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王某,镇长
被告
XX县人民政府
负责人
王某,县长
王某系XX县XX镇XX村村民,响应本村号召,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建设养殖场,开展肉牛养殖。2021年12月7日,镇政府向王某作出的拆除通知,王某申请行政复议被县政府维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王某委托后,遂指派王晓先、王元二位律师协助当事人开展法律工作。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镇政府作出的拆除通知和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拆除通知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诉讼致胜
1、撤销被告XX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7日对原告作出的《XX镇人民政府拆除通知》。
2、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文行复决【202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德凯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拆除通知》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
在本案中,《拆除通知》实际效果等同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该通知除了程序性告知外,还为王某设置了积极的作为义务,且该义务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该通知未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未告知王某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该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县政府在本案行政复议程序中,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错误维持了镇政府作出的《拆除通知》。综上,《拆除通知》被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应予以撤销。
五、德凯提示
近年来随着自然环境治理、保护生态环境,不少地方都划分养殖禁养区,开展养殖场禁养关停,本案就因此而起。遇到养殖场禁养关停问题,首先,要知道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补偿;其次,实践中由于各地行政水平不同,很多地方并不会作出正式的拆除决定,而是以简单的通知书或口头通知来代替,这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如果您的养殖场也遇到了和本案相同的情况,别忘了联系专业的律师,为您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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