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集体土地被以租代征,何时主张维权?

在德凯律师团的直播间,经常网友问到这样一个问题,既是“以租代征”签订的流转的协议的效力,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须经法院确认协议无效,便自始无效。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29 14:50
一、案情介绍


        在德凯律师团的直播间,经常网友问到这样一个问题,既是“以租代征”签订的流转的协议的效力,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须经法院确认协议无效,便自始无效。协议无效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一切恢复至协议签订之前的状态:返还土地、退还租金,及造成损失的可主张赔偿损失。但是,如果经过土地流转之后,使用土地的一方已经将其违法用地行为经过补办征地审批手续之后,流转土地的村民还能否主张对方强制流转土地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带您来看最高法的一则案例。再审申请人李XX因诉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合肥市政府)、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申请再审。

        李XX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以租代征、先租后征的违法事实明确。被申请人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其应当依法行政的责任;土地流转后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流转协议的签订主体并非被申请人;土地流转自愿申请书不能视为授权委托书。二、被申请人的用地没有向被征地农户履行送达手续,直接驳回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三、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兑现补偿费用。四、被申请人违法征地和进行土地流转,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交织。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合肥市政府、合肥高新区管委会违法强制征收其承包土地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申请人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已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给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处分,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协议形式将土地流转给合肥高新XX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支付了土地流转费用,李XX的房屋获得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获得补偿。李XX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在2011年至2016年间,经法定职权机关批准征收三次。

 
        根据上述事实,案涉土地在形式上不存在本案被申请人强制流转或者强制占用的情形。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强制流转其承包土地,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经法定程序就强制实施了征收案涉土地的行为,李XX提起的确认被申请人强制征收其土地行为违法的诉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三、德凯解析

        当事人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已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给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处分,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协议形式将土地流转给行政机关使用。行政机关支付了土地流转费用,当事人的房屋获得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获得补偿。从上述事实来看,当事人的承包土地在形式上不存在被行政机关强制流转、强制占用或者强制征收的情形。

 
        普通老百姓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合法权益收到侵犯时很难保存被强制流转土地的证据。所以,在此温馨提示大家在遇到以租代征,通过土地流转给行政机关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农民的承包地进行永久性建筑建设的,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的律师,切勿等到违法用地者补办征地审批手续之后,其违法使用土地行为已经通过补办手续使之合化之后再主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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