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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也可以依法撤销!
申请人系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镇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满足一家人基本居住生活。2019年因XX地块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人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14 10:42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闫XX
被申请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系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镇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满足一家人基本居住生活。2019年因XX地块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人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鲁政土字【2011】XX号《关于德州市XX区2010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案涉用地批复),决定对包含申请人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306115平米予以征收,用于城市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征地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然而,申请人对相关征地材料既不知晓,也未签字确认,案涉用地批复程序严重违法,应依法撤销。
二、律师介入
被申请人通过超过复议期限等答辩意见,阻止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律师介入后,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材料报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入户调查,且《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也严重违反程序规定,因此提起撤销涉用地批复之诉。
三、法院判决
确认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德州市XX区2010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中对XX镇XX村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违法。
四、德凯解析
1、《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我方提起行政复议超过期限。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公民知晓批复内容的相关规定,公民应当自公告张贴后,视为知晓批复内容。
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公告张贴照片的相关证据,因此无法证明被申请人超过复议期限。
2、《土地管理法》及《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征地程序中应当开展实际入户、清登、调查,这也是实际补偿能够达到公平、公正的保障。
因此,被申请人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履行过相关程序的情况下,案涉批复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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