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家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木山塘村,在该生产小组有承包地总面积15亩左右,其中基本农田2.14亩。该承包地有新田县政府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该村因为项目建设原因征收土地,黄某土地在征收范围内。2015年8月初,新田县政府组织龙泉镇人民政府、新田县国土资源局、新田县公安局等数单位、数百人,对黄某的承包土地及地上农作物强制毁坏,给黄某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生活来源无法维持。
2015年8月19日黄某委托德凯律师针对违法征地实施行为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9月6日永州市政府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至新田县政府处理。新田县政府11月25日作出关于《黄某要求确认新田县工业园管委会、国土、公安等部门实施强制征收占用承包地的行为违法》的回复,该答复内容如下:
你于2015年8月24日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新田县人民政府2015年8月5日强制征收占用你承包地的行为违法,2015年9月6日,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永政复转申字(2015)第100号《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至新田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政府认为:县国土局资源局在龙泉镇木山塘村的征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县政府2013奶奶研究决定拟征用木山塘村集体土地,2014年7月23日和2014年12月19日,拟征地分别取得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征地实施过程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并且取得了木山塘村95%以上村民的支持。你的承包地在批准征地红线范围内,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与法律不符,不予支持。
【维权策略】
在接到新田县政府的回复后,德凯承办律师刘光明认为新田县政府的答复行为明显违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因此刘光明律师在与黄某沟通后,决定起诉新田县政府,最终该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然而本案争议问题成为本案能否胜诉的关键。
焦点一:新田县政府以回复方式答复黄某程序是否合法?
1.新田县政府在接到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后,并未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另依据该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市政府将行政复议转送后,新田县政府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本案新田县政府接到黄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并未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应当视为新田县政府已经受理黄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本案中新田县政府并未依照上述法律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程序明显违法。
2.新田县政府受理黄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并未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仅以一纸回复的方式告知黄某,该行为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但是本案中新田县政府并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黄某,因此新田县政府并未依法全面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焦点二:新田县政府作出的答复是否属于信访答复?
在庭审过程中,新田县政府出庭工作人员表示该答复属于信访答复,不具有强制力,不会对黄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德凯律师认为新田县政府作出的回复虽然不是一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作出,但是是依据市政府的转送函作出,而转送函中明确载明了法律依据。因此新田县政府的答复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行为,对黄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该答复不属于信访答复,县政府称其为信访答复不过是为了规避自身行政行为的瑕疵。
【胜诉判决】
2016年4月13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新田县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针对黄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