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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父母过世后,子女有权对其名下宅基地上房屋拆除行
刘XX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刘X玉非案涉宅基地使用人,刘X氏的宅基地和三间房屋在其在世的时候已被确权,刘X氏和刘XX一直在此居住到刘X氏去世。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6-30 11:28
案情介绍
(2018)最高法行申9209号
刘XX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刘X玉非案涉宅基地使用人,刘X氏的宅基地和三间房屋在其在世的时候已被确权,刘X氏和刘XX一直在此居住到刘X氏去世。刘X玉作为非XX村村民,不是拆迁的合法主体。郑东新区XX办事处作为拆迁主体,没有以土地底册为依据,而以小队长的签字就发放拆迁款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XX号民事判决已确认郑东新区XX办事处与刘X玉签订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已确认刘X玉不是案涉宅基地使用人和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拆除是一个基本事实,尽管存在刘X玉自行拆除的可能性,但本案却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刘X玉也从来没有承认该房屋是其自行拆除的,这就是该房屋是再审被申请人拆除的最基本线索。在此情况下,唯一的利害关系人就是再审被申请人,因此,应当推定再审被申请人是拆除主体。一审法院确认房屋系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郑东新区XX办事处拆除是正确的。
请求: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XX号行政判决;二、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行初XX号行政判决。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综合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行政诉讼以被告对其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为原则,但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对“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承担证明责任。这里的“事实根据”与“诉讼请求”相对应,是指原告应当证明其所提诉讼请求具有通过诉讼程序加以保护的必要,或者说其与被告之间以诉讼请求为表现形式的争议形成了具有司法保护价值的实质争议。
本案原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牟集用(2001)字第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郑州市XX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市白沙、绿博组团合村并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牟管委〔2011〕5号)以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能够证实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和郑州市郑东新区XX办事处确有可能组织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且确有可能对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刘XX作为刘X氏的独生女,在刘X氏去世后,有权对刘X氏名下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至于涉案房屋究竟为谁所拆,以及拆除过程是否合法,属于原告的诉讼理由是否成立的实体问题,对于该问题应当在案件受理后,通过相应的诉讼程序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予以审查。
本案中,二审法院以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再审申请人未提供郑东新区XX办事处实施拆除行为的最基本线索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综上,判决如下:
一、本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德凯解析
行政诉讼以被告对其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为原则,但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对“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承担证明责任。这里的“事实根据”与“诉讼请求”相对应,是指原告应当证明其所提诉讼请求具有通过诉讼程序加以保护的必要,或者说其与被告之间以诉讼请求为表现形式的争议形成了具有司法保护价值的实质争议。
至于房屋究竟为谁所拆,以及拆除过程是否合法,属于原告的诉讼理由是否成立的实体问题,对于该问题应当在案件受理后,通过相应的诉讼程序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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