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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被征收人对于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有选择权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苏XX 委托代理人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呼和浩特市XX区人民政府 苏XX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居民,在当地拥有自建房屋。因XX区西源、北源及XX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需要,苏XX房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8-09 15:31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苏XX
委托代理人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呼和浩特市XX区人民政府
苏XX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居民,在当地拥有自建房屋。因“XX区西源、北源及XX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需要,苏XX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国。在苏XX未见到相关房屋征收补偿文件且未与区政府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情況下,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补決定”),要求苏XX限期完成搬迁,并办理补偿安置事宜。苏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苏XX委托后,指派关舸、刘东二位律师协助开展法律工作。
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发现征补决定从事实、法律适用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问题,准备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征补决定。
三、法院判决
撤销XX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四、德凯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载明的补偿方式各项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有利于被征收人依据补偿方式各项内容选择货币补偿或是产权调换,从而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载明(二)产权调换5、楼层差;据实结算(详见楼层差价表)。区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苏XX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一伙纸楼层差价,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内容不明确,事实不清。
五、德凯提示
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中,法律都赋予了被征收人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即能够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中进行选择。如果您家房屋被征收,征收方仅提供了一种补偿方式或不明确,请您及时联系律师,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拿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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