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最高法行申13515号
信阳XX区管委会申请再审称,陈某等四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户籍所在的河南省信阳市XX村XX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在信阳XX新区XX2017年征收房屋之前,已被土地征收部门征为国有,XX组已领取土地补偿款,陈某等四人已经取得土地补偿款权利。陈某等四人无房屋,此前存在的两间违法建筑已被行政执法主体强制拆除,信阳XX区管委会是房屋征收主体而不是土地征收主体,既未征收过陈某等四人的集体土地,也未拆迁过其房屋,二审法院责令信阳XX区管委会对其予以补偿没有法律依据。陈某等四人亦未对其诉请的1085500元提供法律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767号行政判决,改判驳回陈某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本案中,陈某作为河南省信阳市XX村XX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某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陈某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信阳XX区管委会应当基于陈某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某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
至于陈某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信阳XX区管委会仅以陈某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陈某等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二审法院确认信阳XX区管委会对陈某等四人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认定陈某等四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德凯解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倘若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即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同时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配偶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即使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特别是若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强制拆除,但其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征收主体及行政部门仍应当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至于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若征收主体和行政部门以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或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进行安置,该做法明显违法,侵害被征收人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得的安置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