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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房子是拆迁公司拆的,征收方不能置身事外
湖北某村70多户村民的房屋面临征收,在补偿未谈拢的情况下,有关置业和拆迁公司就带人将村民房屋进行了拆除。针对违法强拆行为,法院判决法律责任应由区政府承担,区政府不服,申请再审。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9-15 11:20
案情介绍
(2019)最高法行申13717号
湖北某村70多户村民的房屋面临征收,在补偿未谈拢的情况下,有关置业和拆迁公司就带人将村民房屋进行了拆除。针对违法强拆行为,法院判决法律责任应由区政府承担,区政府不服,申请再审。
武昌区政府申请再审理由为:案涉房屋位于改造范围内,应适用《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武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武汉市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管理工作。
武昌区政府未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被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武昌区政府是拆除房屋的法定责任主体,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拆迁安置工作由武汉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XX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拆迁公司完成。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德凯解析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为:武昌区政府是否是案涉房屋的征收拆除责任主体。
据一、二审法院所查,武政办〔2009〕3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2009〕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均明确,区政府为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武汉市人民政府在另案中答辩时也述称,武昌区政府为城中村改造责任主体,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
柳XX等78人在一审中亦提交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拆迁工作专班”门牌照片、武昌区政府下属的武昌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和办事处致拆迁户的安置公告和公开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武昌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证据,以证明武昌区政府在征收拆迁综合改造过程中,组织开展了拆迁案涉房屋的工作。武昌区政府申请再审认为案涉拆迁安置工作是由武汉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XX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拆迁公司完成。
本院认为,上述公司不具备拆除房屋的行政职权,其行为应当视为是受行政机关或部门的委托而实施的行为。案涉房屋的拆除未经合法程序,法律责任应当由武昌区政府承担。
律师提示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诉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综合改造过程中,组织开展了拆迁房屋的工作,为城中村改造责任主体。置业和拆迁公司不具备拆除房屋的行政职权,其行为应当视为是受行政机关或部门的委托而实施的行为。因房屋拆除未经合法程序,法律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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