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某村因修建安置小区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邓某、冉某家的部分耕地、林地及家里的砖场被纳入征收范围。当地在未经公告、签约的情况下,强行施工。邓某、冉某在劝阻施工方将施工泥土倾倒在自己家耕地时,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当地村民录制的现场视频显示,视频中每三、四名民警共同抓捕一名村民、伴之以殴打辱骂等方式,前后将8名村民塞进警车,强行带至某派出所。其中,该派出所所长李某在视频中叫嚣“不信某某能成为小台湾”。周围村民一片骂声,称之为“强盗强制执行”。一审中,原审法院极力采信被告提出的证据,试图证明该地的征收程序合法、被告执法程序合法,但是,事实是征地程序存在严重的违法、被告的执法程序粗暴任性。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邓某、冉某之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询问了当事人,调取了有关证据材料,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事实和法律,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某村安置小区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存在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同时,未能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侵犯了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权利。
原审判决书中写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依据某市2013年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市委、市政府的专题会议精神,某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本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安置南环大道西段连接线工程拆迁户新农村建设,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8日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及房屋拆迁安置告知书》。2015年7月24日,某市发展和改革局及某市某街道办事处联合发布《关于某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示》,同年11月30日某市某街道办事处与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某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次月2日,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工程施工许可情况予以说明,许可部分项目先组织施工,两个月内办齐相关施工手续。”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报批前程序、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等程序。征收土地过程中,应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织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征地实施主体,应及时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在某村安置小区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不具备上述任何一个合法流程。在未能出示相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与上诉人签定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项目竟然已经于2015年进行施工,并强行推平了上诉人的承包地和山林。对于该严重破坏土地、违法用地的情况,在本地竟然没有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进行查处、履行职责,这不仅仅严重侵犯了上诉人一家的合法权益,也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大环境下,任何一级政府部门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职权,依法行政不应该只是空谈,应在大事小事上落实为行动,此种任性违法的行为,在严肃查处的同时应当引以为戒。
二、上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上诉人一家的承包地、林地等在上述情况下被强行征收。2015年12月15日,施工方强行开工,将施工泥土倾倒在上诉人一家的承包地里,给上诉人造成重大损失。针对施工方的上述侵权行为,上诉人与家人进行劝阻未果,施工方立即以上诉人阻止市政工程建设为由报警。
从上诉人与家人进行劝阻,到施工方报警后警方出警,全程未发生冲突。针对施工方的强行野蛮施工,上诉人与家人作为普通老百姓,敢怒不敢言,现场只能进行语言劝阻。而施工方的报警理由是莫须有。
在上诉人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相关工作人员即对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没有事实根据。
三、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质上是借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的行为,原审法院未进行实质审理,即作出裁判。
在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2011年,公安部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质上是借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的行为,以行政处罚逼迫被征地农民不敢提出补偿要求,不敢再对违法征地行为提出异议。
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突击提出诸多所谓“证据”,试图证明该征收项目的合法性,相应证明上诉人存在“不正确依照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权益”的行为,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原审法院对此也一一进行了“采信”。原审法院竟未审理上诉人是否有行政违法行为、被上诉人作出该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有违公正、公开原则。法律的作用应是定纷止争,公正应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原审法院在未能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妄下判决,其审理不能不说是违反公正的基本原则,使上诉人在遭受被上诉人违法行政处罚的同时,又因司法不公正而再一次遭受不公平对待。
四、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执法手段野蛮粗暴。原审法院对此并未进行调查审理,有违公平公正,存武断和枉法之嫌。
在原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供证据1-16,试图证明被告办案程序合法。但是上诉人一方在行政处罚之前未曾接到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故不存在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也未告知上诉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相应陈述和申辩权;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亦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上诉人的家属。上诉人被询问的过程中出现过被逼迫签字,承认自己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情况,由于上诉人当时处于极度恐惧的情况,被要求签字的文件的性质已经记不清楚。被上诉人作为执法机关,制作任何所谓的“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说明”都是轻而易举的,被上诉人存在事后补正的嫌疑。原审法院对此一一“采信”,显失公平,未能站在中立、公正的角度上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被上诉人与原审法院存武断和枉法之嫌。
事实上,2015年12月15日当天,被上诉人在接到施工方的报案之后,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被上诉人在到达现场之后,将上诉人及家人骗至事先已经安排好的警车停放处,并未进行相关询问、检查或者鉴定等调查程序。在施工方报警之后,某派出所所长李伟及其他民警共计十余人迅速出警,警察到达施工现场后,以共同到上诉人家里协商为由,将上诉人与家人骗离施工现场。在将上诉人及家人骗至预先设定好的地点,即回村路上、距离警车20米左右距离时,某派出所所长李伟突然下令实施野蛮抓捕。
如上诉人存在原审判决中所说“采取占据施工场地,组织施工机械施工的方式,阻碍施工单位生产施工”,被上诉人抓人的行为应发生在施工现场,被上诉人将上诉人骗至他处、而后再进行抓捕的行为令人费解,也难以自圆其说。上诉人在周围村民手里找到了现场视频,能够部分还原当天的情形。视频中,每三、四名民警共同抓捕一名村民、伴之以殴打辱骂等方式,前后将上诉人及家人、其他村民等共计8人塞进警车,强行带至某派出所。其中,某派出所所长李伟在视频中叫嚣“不信某村能成为小台湾”。周围村民一片骂声,称之为“强盗强制执行”。党中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愿景,法治中国的含义就包括让百姓生活的有尊严。此种如此野蛮粗暴、如强盗式的所谓“执法行为”,何谈尊严、何谈法治?
法律法规汇编: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