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XX系郑州市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房屋。1992年该村因市政建设需要整体搬迁到新村,刘XX享受该村村民搬迁待遇,同年村委会为刘XX新批宅基地一处,其缴纳了宅基地使用费和押金。2008年6月,村第三、五村组共同研究,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刘XX宅院由村第三、第五组占用,村组将本组承包地租赁于刘XX使用,当年刘XX便在该承包地上建房并居住。
2015年5月15日,XX街道段庄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XX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同年5月20日,发布《公告》,开始实施拆迁改造工作,拆迁办以刘XX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为由,对其不予补偿安置。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XX在承包地上修建的房屋是否应给予补偿安置。
刘XX作为郑州市XX村村民,于1992年因郑州市政建设需要整体搬迁到新村取得宅基地一处,且刘XX缴纳了宅基地使用费和押金。后该处宅基地因该村新农村建设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该村第三、五村民小组占用,为此第三、五村民小组于2008年租用本村村民的土地并支付租赁费用,将该土地交由刘XX使用且于当年建房居住至今。
虽然刘XX不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但不能否定1992年刘XX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事实。刘XX在该村出生,退休后户口又迁回该村,故其应当享受村民待遇。区人民政府依法应按照《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对刘XX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德凯解析
对于承包地上修建的房屋是否应给予补偿安置,在土地征收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征收方可能会认为在承包地上修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理由一般是该房屋用地不合法,承包地的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在承包地上修建房屋属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更有甚者,会直接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征收方在对房屋性质进行认定时,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和补偿安置政策,更要充分考虑房屋建造的时间、地点、用途、历史原因等因素。
本案中,刘XX是本村村民,修建房屋也是为了满足自己最基本的居住需求,之所以在承包地上修建房屋,完全是因为自己宅基地被村小组占用,不得已才在承包地上修建的房屋,且修建房屋时间较早,期间也并未重新获得宅基地,考虑到这些情况,给予刘XX补偿安置,才更加合情合理,也比较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