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系河北省秦皇岛市居民,在市区拥有门面房一套,2003年1月,由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东山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张先生的房子属于项目范围内。河北省秦皇岛市建设局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该房产公司对张先生房屋所在区域旧城进行综合改造工程,该房产公司委托A公司具体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张先生明确提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要求原地回迁店面,但拆迁公司成,原地将不再建设店面房,张先生的要求不可能实现,只能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来替换 ,就拆迁的安置问题张先生一直未能与拆迁人达成一致。
2004年2月16日,拆迁人向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市建设局受理后着急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拆迁的有关实施进行调查核实及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建设局的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3月15日市建设局作出裁决书,裁决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申请人张先生进行安置补偿。
针对该裁决,张先生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来行政诉讼,以其剥夺了被拆迁人货币补偿与房屋置换选择权为由,要求撤销上述裁决,2004年7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市建设局做出的该份裁决。
随后,张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顺利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补偿门面房两套及货币补偿。
德凯律师观点:无论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肯定了被拆迁人(被征收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实际中不乏拆迁人(征收部门)以非住宅建设项目无法实现回迁为由单方面要求被拆迁人(被征收人)接受货币补偿方式,对此,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完全有理由说“不”,且这一点也往往是维权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