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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系列案例:住建局以建设许可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
案情简介: 原告为瓮安县九龙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2009年到2014年,分别从茂坡村及打铁槽村的村民处流转荒山、荒地1400亩用于发展农业,2015年3月,因修建瓮安花竹山风电厂,需征用原告土地,为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原告于2016年10月17
北京德凯律师团
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19 20:50
案情简介:
原告为瓮安县九龙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2009年到2014年,分别从茂坡村及打铁槽村的村民处流转荒山、荒地1400亩用于发展农业,2015年3月,因修建瓮安花竹山风电厂,需征用原告土地,为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政府信息。被告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原告申请内容涉及商业利益为由不予公开。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特向法院起诉。
法理分析:
原告卢忠作为贵州瓮安花竹山风电场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权利人,以该项目建设涉及其切身利益,其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享有知情权,可以依法申请公开该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政府信息,且原告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属于被告依职责应主动并重点公开的范围,并不属于贵州盾安风电有限公司在建项目的投资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被告依法应予以公开。被告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依法撤销。
胜诉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年第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二、被告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卢忠公开贵州瓮安花竹山风电场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政府信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代理人:德凯律师团闫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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