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系列案例:管委会责令拆除养殖场通知被依法撤销!

案情简介 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17日作出许开住环责纠字(2017)第177号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以长村张某养鸡场(法定代表人张某1)禁养区内养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
北京德凯律师团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20 20:22
案情简介
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17日作出许开住环责纠字(2017)第177号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以长村张某养鸡场(法定代表人张某1)禁养区内养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即日内立即停止和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听候该局处理,如继续违法行为或不自觉改正,该局将依法从重从严予以追究。本通知执行情况请于2017年6月19日前书面报送开发区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该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原告张某1。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形成本案诉讼。

经调查确定,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为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法理分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未显示被处罚人违反的具体法条,未告知被处罚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对行政处罚不服所享有的救济途径,被告所作出许开住环责纠字(2017)第177号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完善,且违反程序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胜诉结果

撤销被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许开住环责纠字(2017)第177号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代理人:德凯律师团郭琴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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