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行为纠纷案件
一、案件详情
1992年12月1日,卢氏县人民政府给张某某(郭某某配偶)颁发了卢集建(92)字第070468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张某某在此土地上建设了土木结构房屋4间,砖混结构房屋4间(一层),并于2010年5月11日收到了卢氏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14年,郭某某在一层砖混结构房屋上加建了二层房屋,并在院内建设了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厨房)。2016年,郭某某又建设了临时彩钢房。
2018年11月21日,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卢城综执限拆字(2018)第05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郭某某的以上房屋及建筑设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要求郭某某七日内拆除所建设的砖混结构建筑物第二、三层、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和临时彩钢房。
2018年12月20日,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和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共同将郭某某所有的全部房屋予以拆除。2019年1月7日,我们代理郭某某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横涧乡人民政府和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实施的强制拆除郭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2019年3月2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拆除郭某某土木结构房屋4间,砖混结构房屋4间(一层)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未对两被告拆除郭某某砖混结构房屋4间(二层及三层)、临时彩钢房和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厨房)的强制行为进行处理。2019年4月11日,我们代理郭某某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其撤销原审判决,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支持了我们的上诉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相对人诉请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其多套房屋和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仅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政相对人部分房屋和建筑的行政行为进行裁判,未对全部的案涉房屋和建筑进行处理,则人民法院作出的此类裁判属于遗漏诉讼请求,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类型之一。针对此类裁判,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