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违章建筑赔不赔?判决告诉你!

一、 案情事项 上诉人(原审原告): 宋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贾某,区长 行政赔偿请求: 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行赔初16号行政赔偿判决; 2、依法改判,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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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3 18:06

一、案情事项

 

上诉人(原审原告):

宋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贾某,区长

行政赔偿请求:

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行赔初16号行政赔偿判决;

2、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行政赔偿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行赔初16号行政赔偿判决;

     

  • 发回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行政赔偿裁定背景

 

宋先生系西宁市城西区张家湾村村民,在此有合法承包的土地,并建有库房、厂房、温室大棚及附属设施。因道路建设张家湾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且征地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城西区政府未下达任何法律文件,组织多名干警、联合建设、消防、公安、国土、城管等部门对宋先生的地上建筑进行强制拆除。遭遇暴力强拆,宋先生心力交瘁决心通过法律途径救济,遂聘请北京德凯律师团刘光明律师代理维权。

在刘律师的指导梳理下,委托人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土地承包协议、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拆除后的视听资料、被告在官方网站针对本次强拆的连篇报道等证据材料,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虽然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在最后的认定中,指出城西区政府在对涉案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明显违背法定程序,导致建筑材料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的毁损,其应当根据建筑材料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酌定损失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填平宋先生在本案中遭受的损失。因此刘律师继续助力当事人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行赔初16号行政赔偿判决。

 

三、诉讼致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当事人对被拆建筑物是否具有合法权益对于确定应否赔偿以及赔偿范围问题至关重要。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即便拆除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因所有人对建筑物不具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至多应赔偿相对于自行拆除或依法拆除而扩大的损失;而对于合法建筑的拆除,行政机关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应当依法对建筑物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中,城西区政府拆除案涉建筑物的行为已经被在先的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故宋某诉请判令城西区政府赔偿因违法拆除其库房、厂房、温室大棚及附属设施造成的相应损失,依法有据。

 

宋某案涉建筑物被城西区政府违法拆除,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违法建筑物中可再次利用的建筑材料属于宋某的合法财产,如果宋某自行拆除可能回收部分建筑材料,而城西区政府剥夺了其自行拆除权,本应采取科学、适中的手段、方式实施强制拆除,但却组织人员使用大型挖掘机,强行拆除宋某砖混结构的建筑物,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可能致使宋某建筑材料合法权益的损失扩大,城西区政府对此依法应予赔偿等观点论述详尽,依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在此不再赘述。对案涉建筑物本身的合法性,一审法院以“宋某虽提交《关于申请修建温室的报告》,但该证据不能证实其已完成批建手续,不足以证明其在承包的农用地上建设建筑物的合法性”为由,认为宋某非法建设行为形成的实质性违法建筑,不是其合法财产,从而对宋某主张的判令城西区政府赔偿强制拆除其库房、厂房、温室大棚及附属设施13300000损失不予支持。但就修建温室大棚这一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应当履行何种审批手续、宋某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已经完成建设方应当完成的申报义务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属于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宋某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子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行赔初16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四、德凯律师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宋先生的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到底有没有赔偿?其实,违章建筑也有相应地补偿。参照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给予合理补偿。至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制定补偿方案。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但是如果房屋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听到拆迁消息恶意抢建的房屋则不予补偿。本案中城西区人民政府使用了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致使宋先生建筑材料合法权益的损失扩大。因此一审判决不合理。

在征收或拆迁过程中,政府和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政府因掌握权力具有天然的主动性、强制性,占主导地位,而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打官司实际就是一场持久战,不能因为自己处于弱势地位就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现在法治环境越来越好,这也为大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作为被征拆人要有耐心,有恒心,有信心。如同此案,如果没有律师的助力,很多被征拆人可能在第一步遇到不合理判决的情况下就倒下了,那么后面谈何维权?所以,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法律和正当程序被引入;而广大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对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规定却知之甚少,此时更需要专业律师介入弥补这一不足。因此,当您知晓自己的土地或房屋等财产被征收或拆迁后,从这时起越早请律师介入越好,这样越能防止您的土地或房屋被强推或强拆,因为律师越早介入,通过其法律和程序工作越能给政府机关形成压力,这种压力可能来自于违法的成本或社会影响等,政府出于这种违法压力而不敢违法强拆;再说明一点,并不是说只要律师介入就能使您的土地或房屋免于被强拆,因为有的政府机关对这种压力不屑一顾或者说这种压力明显低于上级机关或项目工期等所带来的压力,此时,政府机关仍会进行强拆,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第一对土地或房屋原状进行取证,第二对强拆现场进行取证,通过对强拆行为进行诉讼并提起行政赔偿是目前唯一可行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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