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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申请再审规定》),于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施行。

        在《申请再审规定》起草过程中,为更好实现审级制度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的功能,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监督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作用,我们丰富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方式。
 


         主要内容

         一.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案件的基本类型。

        为了切实有效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作用,结合我院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方案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规定》第二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的七种情形: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等七种情形。  

        二、明确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条对于接收申请再审材料后如何处理并未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查核后,发现一些案件由下级法院审查处理更能有效化解矛盾,更能有效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更能有效实现“官”了民了,更能有效实质性化解纠纷。基于此,《申请再审规定》对接收申请再审材料后如何处理作了进一步细化。

        三、明确迳行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的情形。

        《申请再审规定》第四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四、重申当事人就再审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权利。

        《申请再审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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