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例

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胜诉公告】不答复政府信息,确认违法加责令公开!

案情事项

原告

喀什X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汲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巴楚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理人

刘某,局长

        2011年1月13日,喀什X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主要从事农副产品及农业机械的相关领域业务。2012年4月16日,喀什X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一万三千余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建设多出厂房和车间,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020年,因南疆线铁路库尔勒至喀什段提速扩能改造工程(巴楚段)建设项目需要,部分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因当地未发布相关征收文件,故喀什X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案地块的建设项目审查报批材料、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项政府信息。县自然资源局在2021年1月7日签收申请材料后,至今未作出答复。喀什X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汲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德凯律师团接受委托后,遂指派陈亮、王元律师协助汲某开展法律工作。两位律师在阅卷后认为,就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通过诉讼要求对方进行公开。



三、诉讼致胜

        1、确认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对喀什X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2、县自然资源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喀什X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四、德凯解析

        本案中,喀什X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EMS向先自然资源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符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在收到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可延长20个工作日。

        县自然资源局在2021年1月7日收到申请后,至今未答复,已经明显超过答复期限,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故可以确认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县自然资源局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职责,则应当对所申请的四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书面答复。对申请信息未制作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的理由。

五、德凯提示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这也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目的就是不想让大家看到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这时大家就要保持清醒,对于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是必须要公开的,而不能以未制作当成不答复的理由。

        如果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给您提供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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