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在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会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而一旦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主管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对该建筑的权益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但是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需要拆除的。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即只有在当事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时,相关行政单位才会责令限期拆除。此时,相关行政单位向当事人出具的即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能够做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的主体机关有两类。违法建筑座落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若违法建筑座落于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除了上述两类主体外,现实生活中还有两类主体可以做出该通知或决定。他们分别是的城管局与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