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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违建不能随意拆除,这四种拆违行为不合法

        违建拆除涉及到老百姓基本权利中最重要、最现实的财产权,如果拆除过程中不能合规合法,势必会对老百姓生产生活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违建拆除必须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以下四种拆违行为更是要禁止。


 
一、村委会、居委会主导拆除违建
 
        随着城乡规划领域法规的逐步完善,村委会、居委会这样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预防、惩治违建中的地位有所提升。但是,村(居)委会毕竟不是行政机关,它在治理违建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终归还是要受到严格限制的,不能直接认定违建拆除。
实践中,凡是由村(居)委会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甚至执行强制拆除的,一律都是不合法的。
 
二、仅凭航拍图、遥感影像判定违建
 
        自然资源部曾发文指出:航拍图、卫星遥感的监测等影像只是起到辅助和调查的作用,不能作为认定违建的唯一依据。并且,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违建认定是由市县级规划主管部门来认定,建筑物是否是违建,要结合建筑的用途、时间以及其他手续综合考量,就算是违建,也要经过法定程序的认定。因此,没有实地考察,只通过卫星图片就认定违建完全错误。
 
三、限期拆除决定起诉期限内强制拆除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而在实践中,相当数量的行政机关在拆违中无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粗暴地以所谓“公定力”说事,这是非常严重的违法情形。

 
四、部分违建、全部拆除
 
        很多涉案房屋仅是改建、扩建的部分附属建筑构成违建或者只是院子里的一堵墙超出规定面积,就要求房屋全部按照违建拆除,是完全不合法的。拆违必须严格区分合法与违法部分,只能拆违法的部分,合法的不能碰。而在“以拆违促拆迁”的案件中,拆违建时连带着把合法的部分也拆掉的事情屡见不鲜,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一定不能自认倒霉,该走程序的一定要走。

        一旦遇到以上四种拆违行为,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陈述、申辩、及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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