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征收决定公布就会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

        在房屋征收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被征收的房屋到底何时发生所有权转移?

        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房屋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其依据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许多人都认为,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作出即生效,故作出时便产生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但倘若作此解读,会产如下问题:

        一、如果将物权变动的时间点确定为“征收决定生效之日”,那么在没有对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征收人就可以“以自拆自房无需赔偿”为由随意践踏“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原则。

        二、如果将物权变动的时间点确定为“征收决定生效之日”,那么一旦被征收人拒绝搬迁,征收人就可以要求被征收人支付从物权变动之日起的房屋租金以及由此给征收人(新的产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三、如果将物权变动的时间点确定为“征收决定生效之日”,那么从“征收决定生效之日”到“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协议生效之日”因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应归征收人而不是被征收人享有。

        四、如果将物权变动的时间点确定为“征收决定生效之日”,那么征收人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就失去的物权基础。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以补偿安置义务是否履行为前置条件,因为征收决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 既定力、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 同时具备后,才算“ 征收决定” 生效。

        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是不完全的法律效力,即只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公定力,而不具有执行力。从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只有在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协议完成,征收决定的四种效力才能完全具备,即依法履行了补偿安置义务,才能产生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才从被征收人转移给国家,而不是征收决定产生部分效力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因此,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应以行政机关履行了补偿义务为准,既“ 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和“ 依法支付补偿款” ,才会导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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