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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案件确认强拆违法后,多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征拆案件中我们对行政机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被诉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为前提,当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我们要求赔偿的,还需要走完以下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行政机关书面提出赔偿申请
 
        这是“行政先行处理”原则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13条第(四)项规定,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必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为前提和条件。


 
       第二步,行政机关拒绝赔偿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三步,当事人必须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是说,我们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必须自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包括给予赔偿和拒绝赔偿)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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