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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农村翻建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认定考量

案情介绍


(2020)最高法行申12524号

        再审申请人王XX因诉被申请人江西省吉安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江西省吉安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提出:案涉被拆除房屋系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王XX持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该房屋并非违法建筑,更不宜在司法裁判中认定为违法建筑;即使王XX建设时未办理建设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合理行政的原则,责令及时补办建设规划手续,消除对规划的影响,而非以明显超过合理限度的方式直接拆除房屋;一、二审已查明案涉房屋因吉安高铁站前新区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XX镇政府以拆违代替拆迁,明显是规避土地征收程序、意图不予补偿的变通方法,严重侵害王XX合法权益以及行政机关公信力等。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或发回重审。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XX起诉的主要诉讼请求为:判决确认XX区政府、XX镇政府于2018年12月4日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政府协助其搜寻被填埋在被拆除房屋下面的财产。

 
        首先,关于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的合法性及主体问题,因被申请人XX镇政府2018年12月4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已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支持了王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XX区政府参与了强拆行为,原审法院驳回王XX对XX区政府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关于搜寻被填埋财产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XX镇政府拆除案涉房屋前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理和搬离,故王XX要求搜寻填埋物品的请求不能成立,二审判决驳回王XX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德凯解析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XX的案涉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因昌吉赣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被依法征收,该房屋虽于2015年左右存在翻建,但最早于1991年已建成,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XX镇政府在征收的前期摸排调查中已将该房屋列入了征拆范围内。
故本案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系在征收过程中实施,与征收行为存在直接和紧密的关联,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合理行政、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等原则,尊重历史形成因素,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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