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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承包证和承包协议并非同一人,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承包证上证载承包人和承包协议上的承包人非同一人,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在德凯律师团的直播间,这个问题有很多农民朋友问起过。实际承包关系中,很多地方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由于工作不认真等诸多因素,造成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一致并引起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在承包证与承包合同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效力,依法认定已经签订了承包合同的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该规定,土地补偿费应主要发放给拥有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综上可知,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不同,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的是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该用益物权即设立,登记与否不影响该权利的得丧变更。

 

回归正题,一般大众都会觉得证书的公信力要比协议要强很多,但是在法律上恰恰相反。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征地时其土地补偿应该分配给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农户。遇到征拆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切勿凭应验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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