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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须知: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为了确保我国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保障粮食安全,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通知要求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明令禁止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总体来说,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的保护,土地的使用也不像过去那样为所欲为,大家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不然可能会面临强拆、罚款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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