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情况
原告
史女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久凯,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市X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XX市XX区XX路。
2.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委托后,指派李久凯律师协助其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李律师在梳理案件材料后认为,被告迟迟不履行支付补偿款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3.诉讼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处于本判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及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