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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系列案例:规划局以政府信息为内部信息为由作出答复被法院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6日,市规土委作出102号《告知书》,内容为:“董某:您好,我们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了您的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市规划委大兴分局(2017)第102号。依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答复如下:经查,您申请的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范围。如您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原告董某诉称,102号《告知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0日,董某通过邮寄方式向市规土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名称为“大兴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规划研究”,特征描述为“1.用地范围:东至京山铁路,南至黄村镇界,西至永定河观光带,北至金星西路;2.项目:芦城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拆迁项目”的信息。2017年8月31日,市规土委签收申请邮件。2017年9月6日,市规土委作出102号《告知书》。董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理解析
依照《条例》,市规土委具有负责该机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财政管理、机关管理、物资设备及其他后勤管理事务中的信息。本案中,虽然市规土委答复董某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范围,但对于不予公开的理由的表述不准确,未尽到充分的法定说明理由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胜诉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6日依据《登记回执》(市规划委大兴分局(2017)第102号)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二、责令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董某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负担。

(代理人:德凯律师团刘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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