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要在3月底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工作,坚持同地同价、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改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通知》明确,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倍~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通知》强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各市、县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自治区鼓励各市、县结合实际,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据悉,广西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