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指出,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实施,新法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目前,我省正在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于2010年制定、2018年更新完善,分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区片综合地价和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两类,已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尽快制定出台新的区片综合地价。
《方案》强调,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兼顾原则。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又要考虑政府财政对土地征收的支付能力。二是同地同价原则。在同一区片内,土地利用类型、区位条件、客观收益水平、供求状况、人均耕地数量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地块,其征收补偿价格应基本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以保证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性。三是协调平衡原则。一方面是相邻区片之间的平衡,同一地形区内同一地类相邻区片之间区片综合地价的差异不宜过大。另一方面是新旧补偿标准之间的平稳过渡,新测算的同一位置的区片综合地价既不能低于正在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但也要防止新旧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引发的社会矛盾。
《方案》明确,全省105个县(市、区),不含新城区、碑林区(已无集体农用地),要依据最新的国土调查成果,结合规划,确定测算范围。对于原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本次都需要重新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对于原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区片范围发生变化的,重新测算;区片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可评估调整,也可重新测算。征收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可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的方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按照《方案》时间安排和要求,我省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力争在6月底前基本结束。前期准备阶段,已完成调研论证,方案制定和技术培训工作;目前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4月初至6月中旬),主要任务是完成各县区测算、市、省级平衡、县级听证、成果完善工作;6月底前,将完成数据成果报审公布。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遴选技术力量,加强成果审核。省厅采取“半月通报”制度掌握工作进展,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