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设定的重要制度,是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收集体农用地的综合补偿标准(不含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法律规定,我省征地补偿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范围
为了使征地补偿标准更加公开、透明、计算便捷,全省统一确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作为征地补偿的计算依据。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优质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三)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
二、做好衔接工作
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衔接及相关工作。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三、执行时间及过渡期政策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20年1月1日之后各地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应按本标准落实征地补偿;2019年12月31日前各地已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按原上报标准执行。
山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汇总表
01
太原市
02
大同市
03
阳泉市
04
长治市
05
晋城市
06
朔州市
07
晋中市
08
运城市
09
忻州市
10
临汾市
11
吕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