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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乡村道路的补偿应该归谁?村集体还是交通局?
一、案例简述 宝塔村是我国西南某地的小山村。一直以来,村里头一直没有一条通往外界的大道,出行十分不便。1998年,村里头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下定决心一定要扭转这一局面。他一方面发动群众筹集了三十万元资金,一方面也向县政府申请了二百四十万元投资,最终修成了六
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2-28 17:36
一、案例简述
宝塔村是我国西南某地的小山村。一直以来,村里头一直没有一条通往外界的大道,出行十分不便。1998年,村里头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下定决心一定要扭转这一局面。他一方面发动群众筹集了三十万元资金,一方面也向县政府申请了二百四十万元投资,最终修成了六公里的柏油马路。从此宝塔村改变了过去偏远、落后的局面,村民们逐渐富裕了起来。2018年,政府计划在宝塔村附近修建一个风力发电站,因此需要占用包括原来修建出村公路在内的宝塔村的十几亩土地。宝塔村的村民们对于土地的补偿标准倒没有太大异议,主要的矛盾出在对道路的处理上。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坚持认为道路属于国家所有,所以道路的补偿应该给县交通局。但是村民们则觉得,道路是在村集体的土地上修的,因此道路所在的土地被征收自然应该补偿给村集体。退一步来说,当时村民在修建道路的时候也出了一部分钱,村里头至少应该拿到一部分补偿。双方争执不下。
二、法律分析
道路,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地上附着物。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于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那么,道路补偿是否归属于村集体取决于道路所有权是否归属于村集体。然而目前我国的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此做详尽的规定。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含糊地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按照这一条的规定,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公路,才属于国家。而规范公路的《公路法》并没有明确公路的所有权归属。因此公路的所有权并不必然归属于国家。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例如杨升奎杨平静等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补偿行政裁决一案((2017)渝行终658号判决书)等来看,各地司法机关也并不认为道路的所有权必然归属于国家。既然国家并不必然享有这条公路的所有权,那么,案例中道路所有权的归属,应该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属于道路的建造方。因为道路是村集体和政府共同出资修建,那么道路所有权应当为双方共同享有,按照出资比例分摊所有权,并享有补偿。
三、德凯律师说
如果在本案例中,政府是以补助的形式给予村集体资金,然后村集体再以收集到的钱投资,那么道路的所有权应当全部归属于村集体,补偿归村集体单方所有,政府无权享有。这个道理同时也适用于一般的房屋。我时不时听到有朋友和我说,因为他家房子利用了政府发放的补贴,所以说现在拆迁的时候政府要求要扣除这部分费用。这明显是不合理的。政府自愿给您补偿,补偿到手了就是您的财产,用您自己的钱建房房子的所有权自然全部归您,补偿也全部归您所有。如果说以当时建房的时候给了补贴为由在拆迁时候加以克扣,那么当年的补贴也就相当于白补贴了,也不符合补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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