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拆除违法建筑应遵循的法律程序

现在不管是为了城市规划、环境治理还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房屋征收,很多房屋都被相关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所谓的违法建筑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那么
德凯征地拆迁律师网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1-18 09:55

现在不管是为了城市规划、环境治理还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房屋征收,很多房屋都被相关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所谓的违法建筑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那么拆除违法建筑法律程序是什么?

 建筑时属违法建筑,但经过城市土管、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理后,责令其补办手续后,房屋所有人已补办了有关手续,仅因为房屋属拆迁范围,房屋产权证暂停办理而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如果房屋产权证早已补办到手或使用欺骗手段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不属本文研究范围。

 对违法建筑的执行程序,既要遵照对合法房地产执行的程序进行,又要顾着其特殊性的一面。

 违法建筑行政处罚阶段的主要程序

 经群众举报或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建筑的存在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

 
 
 

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法建筑的处置原则及若干问题这里有三种情形必须排除在外:

第一,在拆迁公告之后所建设的建筑物等。对此类建筑因其违反了拆迁条例等规定,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行政执法机关已对违法建筑作出查处决定的。对此类问题在拆迁过程中就应按查处的结论去处置,若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拆除决定,但未执行的,不予补偿;如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没收决定的,但尚未没收的也不予补偿;对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补办手续的,但当事人尚未补办的,应督促当事人补办手续,对当事人不愿补办手续的可参照合法建筑适当补偿。

第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就违法建筑的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机关在拆迁裁决过程中不应以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由,而否定拆迁双方已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效力。在此种情形中若是国家建设项目或市政工程拆迁,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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