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大棚房在京津冀地区的城市周边非常火爆。“花十几万元就能在京郊大棚种菜、住别墅”,梦想是很美好,然而70%的大棚房占用了耕地,甚至不少还占用了永久性基本农田,这等于直接跟国家制定的“耕地红线”对着干。
关系到国家安全的耕地,竟大片大片变成“私家庄园”,国家当然不可能坐视不管!近日,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就召开发布会,公布了今年8月-12月要开展的“大棚房专项整治行动”。
以下3类大棚房,都在排查整治的行列:
①在农业大棚内违规建房;
②在农业园区内或者耕地上建造的私人住房;
③违规改建大棚看护房。
很多人对“大棚房”整治行动充满疑问,因为很多违规建造大棚房面临拆迁,那么在拆迁时会给予补偿吗?拆迁大棚房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各地区“大棚房”整治赔偿都有所不同,需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决定。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拆迁,都会下发补偿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农田保护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