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前些日子分析过《土地管理法》新修正案草案对宅基地方面的改变,这回我们来谈谈农用地方面有什么变化。
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但不限于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或其他农用地。这次土法的修改有针对整体农用地的部分,也有专门针对耕地的部分,下面我就具体为大家分析各项改动的内涵和影响:
1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据官方解释,永久基本农田制度并不意味着基本农田时间上的永久,也不意味着是一种特殊的基本农田。“永久”二字代表国家对该制度的重视。
除“永久”二字外,基本农田制度中还增加了“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设立保护标志,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其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的规定。这一项规定大家最应当重视。以往的基本农田规划公示程序十分不明确,很多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本身都不知道自己土地的性质改变,这非常不利于使用权人合法合理地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生活。
等新法实施大家可以放心了,基本农田必须要设标、公告!如果不遵循这样的程序,那么就是违法行为。
2
征地公示明确化,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
新土法明确规定,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前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
在现下土法中,有对于征收内容公告的规定,但是未对公告何种内容进行详细的罗列和规定。这导致征收人不会将涉及征收人权益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明确而具体地告知。
面对这种状况被征收人只能通过律师要求政府公开征收相关的信息。土法的修改后被征收人可以诉政府不作为违法来维权。从此政府未公示法定事项是可诉行为。被征收人知情权的行使转主动为被动。
3
征地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新土法改变了现土法关于耕地补偿数额上的限定,转而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作为衡量补偿的标准。现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因为根据当下土地市场状况这是不合理的。现在的土地征收普遍存在一种状况:征收方在征收农民的土地后,以给予农民征地补偿款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
在市场时代,以作物产值损失衡量土地价值仍旧合理吗?农民失去了土地,损失不仅仅是几年的作物。农民靠地养活自己,土地可以传承,生活成本极小,失去了土地,农民生活成本急剧上升,又没了立命之本,这一进一出可不是些许补偿可以补偿的了的。
国家改动了这一条款,并不意味着这一情况就能有飞速的改变,但我相信这一定代表国家已经严重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着手补救。光从这一条款内容看,农民征地补偿能否上升至合理标准还要看地方政府的执行程度,希望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我们也会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