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履行事先告知义务,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根据、理由,并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实践中,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履行了上述的事先告知义务并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机会,当属程序违法。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其行为违法,同时根据自己的损失情况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