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征收案件当中,还是有很多的被征收人反应村里征地信息不公开,村干部直接过来谈补偿事宜,且说这是上面的规定;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对被征收人威逼利诱让其签字。村民作为被管理者,日常还是有很多大大小小事情需要依靠村委会的管理,所以很多的时候村民出于无奈进行签字。而且村民的土地所有权是在村集体,土地补偿款一般是先打到村委会的银行账户,然后再进行分配。所以,在整个过程中很多的被征收人是不知道土地补偿款到底是多少?自己应得到的补偿款的数额是多少?其实,农村征地时是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才可征地。
那么,今天德凯律师团主要给大家讲解一下,村委会私自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应承担什么罪?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可见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