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此事,小编不由得想到: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部分村干部冒领征拆补偿款的现象也是被频频爆出!山东济南孙集镇某村党支部书记郭某多次虚报冒领小麦直补款。通过与县纪委监委联合调查,查明郭某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贪污公款46390.92元。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后,被济南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刑期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湖南省益阳市7名村干部也在工作中跑了偏,因骗取征拆款200多万元被“一锅端”。
从这些被爆出的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村干部冒领征地拆迁补偿款,是构成犯罪的!具体如何构成犯罪?被冒领征拆补偿款的百姓又该如何维权?请跟着我们解读一个相关案例,继续往下看,你就会明白!
一、案例再现
张某任某县某乡镇一村民小组组长,他任组长期间适逢政府征收该组的部分土地用于高速路段建设,张某负责核实本组村民被征地的面积以及发放征地补偿款。
但是张某在上报本组村民的被征用土地面积时,虚构其两名亲属有共计2亩土地在征用区内,以其两名亲属的名义领取征地补偿款共近七万元。2012年年初,张某在上报本组村民的征地面积时,又冒领征地补偿款公告近两万元。徐某共骗取征地补偿款近九万元。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张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根据《刑法》第93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张某在任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统计本组村民的被征地面积以及发放征地补偿款等工作,客观上其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被征用土地面积的方式冒领土地征用补偿费近九万元的行为,且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符合贪污罪主体,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
举报违法犯罪是公民的权利。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举报贪污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注意提供详细真实信息,比如时间、地点、天气、衣着等。二是要注意保密,不要跟别人提起,保证自身安全。如果您正遭遇这样的糟心事还是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时?那么,扫描下方二维码,入群在线咨询德凯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