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2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贤成,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再审申请人王贤成因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终2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贤成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权批准的法定机关应是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超越职权的批准行为违法,所作成办函〔2004〕66号《关于同意金牛区金牛乡何家堰村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66号补偿安置方案批复)依法应予撤销。
再审裁定:王贤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贤成的再审申请。
二、德凯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贤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本案被诉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不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五年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该最长起诉期限为不变期间,无论什么原因,都不发生扣除、延长。
本案中,66号补偿安置方案批复于2004年作出,王贤成于2016年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三、法条索引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